桂工程院科研字〔202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建立良好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提升我校学术地位和综合科研实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桂政办发〔2015〕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科政字〔2016〕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坚持用于科研、促进科技发展的原则,保证出科研成果,并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争取新的项目,有利于增强学校的科技实力。
第三条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项目负责人应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规定,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条 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到的各类科技项目须经科研处审核合同,予以确认,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和校属各单位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和支出范围
第六条 学校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上级政府部门(国家社科规划办、广西社科规划办、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等)下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每年预算给科研处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费及各种科研配套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社会组织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委托学校完成科研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与开发、工程监理、科技成果转让、服务与咨询等经费;
(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核算内容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报销
第八条 所有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学校对公帐号,不得体外循环。校外项目的经费须汇到指定的学校对公帐号,由财务处登记立帐,并将数目通知科研处。
第九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但必须受科研处、财务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调离或超过一年时间以上外出时,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管理文件规定要求和学校实际经费情况,可给予配套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申报市厅级单位组织的各类科研项目获得立项,但没有获得上级经费支持的项目,学校应给予经费支持,项目负责人可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校董事会共同研究确定,支持经费的额度视项目的类型和难度而定,一般控制在3000元至30000元之间。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的开支,等到项目完成后须提供有效的手续及发票等必要凭证,在项目可支配经费额度内报销,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按项目申请书中批准的经费预算表内项目使用。使用时,应按照预算表中规定的用款进度申请使用,但最多只能领至批准经费总额度的80%,余下的20%经费待项目结题验收后再补足。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按5%作为开题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于横向项目提取5%的管理费作为学校的科研基金。
第十六条 凡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加工费的,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作为财务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由学校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签字盖章后报帐。所购买的资料,项目结题后归学校图书馆所有。
第十八条 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或无故不按计划时间完成项目任务的,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评议)合格,即清理帐目。对剩余科研经费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10%为管理费作为学校的科研基金;45%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45%作为项目组劳务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项目下达单位要求的比例退还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无特殊情况,经费原则上不拨出,可以委托或转至新的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进行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撤消项目的经费,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全部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填写所承担的各级各类有关财务报表,科研处与财务处有对科研经费使用的检查与监督权。对不合理使用经费,视情节的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消项目等措施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处认真编报决算表,经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交至科研处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颁布的有关文件不符之处,应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桂工程院〔201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