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程院〔2023〕89号
校属各单位:
《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
2023年8月21日
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校内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种大型活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上级机关、校外单位在学校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合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500 人以上的活动,或有校外人员或国内外知名人士参加的人数达到 100 人以上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二)各类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演讲;
(三)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及影视放映活动;
(四)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五)人才交流招聘会、企业宣讲会;
(六)招生咨询、新生注册报到;
(七)展览、展销及促销等活动;
(八)社会单位及个人租(借)学校场地、场馆举办的各类活动;
(九)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举办校内大型活动应主要面向学校师生,坚持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师生的原则,应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关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他人利益。
第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程序办理活动申报手续,获得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先原则。相关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展前做好车辆疏导、安全保卫、秩序维护、环境保洁、设施维护工作预案,落实安全保障和卫生保洁措施,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脏乱差现象发生,维持良好的会场秩序和整洁的会场环境,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第六条 事前审批原则。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前履行审批手续。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事先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或许可。未履行审批手续,或者未得到批准的,不得举办大型活动。校外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内举办活动的,由校内联系单位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谁联系,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卫生等承担全部责任。主办单位应当主动联系保卫处、后勤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活动举办提供安全、卫生保障。校外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内举办活动的,由校内联系单位承担安全、卫生保障责任。
第三章 安全责任及安全管理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或协助制止有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
(四)接受学校保卫处、后勤管理中心和公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大型活动校内承办单位应当与校外主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单位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九条 校内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严格按照大型活动审批意见执行;
(二)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方提供活动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四)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
(五)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负责;
(二)按照活动的不同级别启动相应的安保预案,针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及特殊活动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在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举办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前,协助指导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对场地进行消防、治安方面隐患的检查;
(四)根据安全职责、安保预案和活动的具体情况,安排保卫力量;
(五)负责或协助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校内各主干道的交通疏导工作。保证大型活动的人员、车辆、噪音等不会对校园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公开发售票证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四)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 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要对活动进行稳定风险评估,明确各方职责和分工,对场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内部维稳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保卫处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须填写《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保卫处和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所管理单位签字归档。必要时,保卫处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向主办或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填写《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大型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否则活动不得举办。
第十四条 活动举办期间,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切实负起维护活动现场内外秩序的责任,积极引导参加活动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及学校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在活动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治安保卫处。
第十五条 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应亲临现场指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活动举办过程中遇有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保卫处,同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疏散人员,控制现场。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或擅自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主办单位因违反本规定致使发生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三)严禁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有损学校声誉的标语、横幅等物品。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活动正常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权进行劝阻或协助有关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保卫处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场内外的交通秩序,原则上禁止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车辆,要充分考虑停车场地及周边环境的车容量,对进入校园的车辆发临时通行证,限辆进入校园,并确保车辆凭证进出、停放有序。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大型活动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及所属群众团体凡需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拟定活动方案,经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至少提前1周填写《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提出举办申请。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还须经校团委负责人审核后,方提出举办申请。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科研处(涉及学术交流、学术专题报告的)、后勤管理中心、保卫处等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主办(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活动、已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或主管校领导批准的活动可免于审批,但仍需填写《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校级以上重大活动须提前向学校主管校领导汇报,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校外单位通过学校承办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原则上须在活动举行前1个月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特殊时期原则上不批准举行各类大型活动,确需举行的,除提交主办和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以外,还需提交主管安全稳定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职责如下: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大型活动内容涉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审批,对各类大型活动的思想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二)保卫处负责大型活动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批,负责对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消防和校园秩序进行维护。
(三)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大型活动有关场所在水、电及其他设施方面的审批,并负责相关安全检查工作。
(四)科研处负责对学校各类学术交流和报告会等活动进行学术性审查。
(五)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大型活动的备案和提出督查意见。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大型活动有关外事方面的审批,对有外籍人士或留学生参加的大型活动进行备案。
(七)学生工作处、团委以及各二级学院对所管理的各类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负审核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制度进行审查,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意识形态及安全方面的教育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以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1.大型活动的主要内容、举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参与人数、活动方式、路线;
2.责任人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
3.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的,必须注明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安全稳定方案、保卫措施
1.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责任单位及负责人;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现场执勤人员位置部署、活动入场办法;
3.活动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4.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5.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6.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7.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三)与校外单位联办的活动,或有门票、商业赞助等经费收入的活动,必须提前向学校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承办校外单位的活动,须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应当通过保卫处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第四款的,由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保卫处责令停止大型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审批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具有合法身份;
(二)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稳定方案详尽,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科研教学工作;
(五)内容健康,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责令停止、部分停止活动:
(一)申请材料、手续不全的;
(二)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的;
(三)现场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可能或出现危害校园安全和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情况的;
(五)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六)举办场所、时间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
(七)其他因突发情况及应上级要求必须停止的。
第二十七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保卫处。
第二十八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存档并监督,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大型活动宣传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保卫处负责各类宣传活动(形式、内容、地点等)的监督检查,禁止随意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交通标志上张挂张贴物。
第三十条 活动宣传所用的各类张贴物应按指定位置张贴、悬挂或摆放,
第三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活动承办单位应及时清理、清除各类宣传张贴物,确保校园环境的整洁。
第六章 大型活动采访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邀请记者进入校园采访、报道大型活动的,应提前书面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活动报道、记者采访的监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凡大型活动不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于不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大型活动的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桂工程院〔2015〕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
2.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大型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
3.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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