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程院财务字〔2012〕17号
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欠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缴费行为,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之规定,我校所有在籍学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应交费用,因欠费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时不能按时交清费用的,可申请办理缓交,填写《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办理缓交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学工处领取《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按照要求真实填写申请表的内容。
(二)审批程序:辅导员→系部主任审批→学工处→主管院长→财务处→注册;各院部必须严格审核把关。
(三)注册后,才享受学校建立的“奖、贷、助、勤、补、减、免”的助学体系接受资助的权利。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应当积极争取生源地助学贷款,对欠费而不主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视为无故欠费。
第五条 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应交费用(如学费、住宿费)的非经济困难学生视为恶意欠费。
第六条 对无故欠费或恶意欠费学生,学校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将学生欠费情况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二)取消欠费学年度评优、入党、专转本、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延缓注册学籍,或延缓参加期末各科考试(考查),或延缓登记考试成绩;
(四)对毕业离校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交还款计划,同时缓发毕业证、学位证,缓办毕业派遣手续。
第七条 学校保留追缴和公布恶意欠费学生名单的权利。
第八条 财务处应将欠费学生的名单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分院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各分院辅导员具体负责欠费学生的催收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工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