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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检检查办法修订说明(2022年)

[ 作者:韦永骁 |来源:广西区教育厅网站| 时间:2023-03-03 14:55:15 | 浏览:次]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法规、政策及教育部办公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转发者注)对2020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年检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2021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施行的《实施条例》有非常多的新内容、新规定、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年检工作制度,确保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贯彻落实到位。在《办法》的修订过程中,我们继续沿用2020版实施办法和指标体系框架,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推进解决当前我区民办高校出现的新问题,以适应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本次修订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指标体系观测点表述,补充一般关注情形和重点关注情形内容,强化了年检结果的运用,以引导我区民办高等学校规范办学,防范办学风险,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二、修订过程
      结合近2年民办高校办学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深入开展调研,掌握全区民办高校办学基本情况。了解全国有关省(市、自治区)民办高校年检办法修订和开展年检工作基本情况,学习和借鉴外省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在2020年版本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完善了年检指标体系、一般关注情形和重点关注情形,科学设置年检结果的应用,使年检工作更加有效。在汇总各高校修改意见后,我们再次征求厅内相关处室和专家意见,对文稿进行研讨和修改,通过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三、修订内容
      (一)修改了检查办法内容。结合实际,修改了2方面内容:
      1.增加年检内容。
一是按照新法新法新政要求,增加了“年度财务报告”内容,要求学校每年度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年度财务审计,明确了审计报告应当披露举办者资质、举办者投入及注册资本金、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核算、法人财产权和“三重一大”制度等重要内容。二是结合自建房排查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学校教育教学等基本办学设施的验收和投入使用”内容。
2.修订年检结果的运用。
      (1)修订了“基本合格”“不合格”结论与年度招生计划挂钩表述。修订后《办法》明确将年检结论作为分配年度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严格按照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年度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增加招生计划;对连续2年以上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视整改情况依法依规调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原则上招生计划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减少50%以上,直至暂停招生。有效发挥年检的“长牙齿”作用,进一步强化对年检“基本合格”和连续2年“基本合格”高校与招生计划挂钩的具体措施。
      (2)取消了对年检“优秀”和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学校,下一年度免“专家组核查考评”的程序。落实《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每年实行年检是教育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
      (二)修改了年检指标体系内容。与原有指标体系相比,指标观测点数量不变,共计84个,修改增加了8个“二级指标”的指标观测点内容;一般关注情形数量不变,共计21个,修改了1个一般关注情形的表述;增加了2个重点关注情形数量,共计21个,且修改了1个重点关注情形的表述。具体如下:
      1.增加了8个“二级指标”的指标观测点内容。
      (1)在二级指标“组织建设”中,保障了党组织在教学事项政治把关权利落到实处,增加表述“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2)在二级指标“办学方向”中,细化了如何落实把握正确办学方向要求,增加表述“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持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及时跟踪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学习会议。”
      (3)在二级指标“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中,进一步加强思政队伍建设和课程建要求,增加表述“按照本科高校不低于40元/生、高职高专院校不低于30元/生的标准提取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经费,并专项用于思政课教师队伍的实践研修和能力提升”“开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落实思政课教师、辅导员职称评审单列制度”等。
      (4)在二级指标“举办者资质”中,规范了举办者之间合作办学签订协议行为,增加表述“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5)在二级指标“基本办学条件”中,增加表述“不存在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现象。”
      (6)在二级指标“章程制定(修订)”中,明确了修定章程的要求,增加表述“学校依法制定(修订)章程...在学校网站等显著位置公布合法章程。”
      (7)在二级指标“安全管理”中,强化了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内容,增加表述“校园消防、交通、治安防范、实验(实训)室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设施设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运行良好”。
      (8)在二级指标“学生实习管理”中,规范学生实习管理有关表述,增加表述“高职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落实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实习报备和审批制度”“本科高校实习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本科学生实习的管理规定,本科高校中的高职学生实习管理按自治区高职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2.增加了2个重点关注情形。增加了2个重点关注情形,在二级指标“举办者资质”和“基本办学条件”中,分别增加了重点关注情形“学校举办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办学协议”以及“存在自行篡改、伪造、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以及《统计法》规定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等内容。
      3.修订完善了1个一般关注情形和1个重点关注情形的表述。修改了1个一般关注情形,在二级指标“安全管理”中,修改了一般关注情形“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教学设置未达到标准,教室、图书馆、宿舍等建筑设施未完成验收而投入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表述;修改了1个重点关注情形,在二级指标“招生行为”中,修改了重点关注情形“学校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含广告和简章)、超计划招生,设立未备案未批准的分校、校外办学点招生、通过中介违法违规招生、骗取钱财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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