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及《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章程》《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推荐、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支部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支部会议。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向学校建议的学院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临时专项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申报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申报的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7.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向学校建议的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向学校建议的教职员工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向学校建议的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
3.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申报、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支部书记、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学院行政主要领导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学生科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支部书记、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支部书记、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支部书记、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支部书记、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学院分管领导应首先作简要的情况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初步方案,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党支部书记、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应当最后表态。如对重要事项产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意见比较成熟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学院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支部书记、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应有专门人员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形成会议纪要,规范存档备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主持人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成员个人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意见,但在决定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对于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有关人员擅自决定开展的,由党支部书记或学院行政主要领导任何一方提出,均可在学院有关部门或分管院领导的监督下终止执行,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当终止而无法终止的,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政联席会议规则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党政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艺术设计学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艺术设计学院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