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程院科研字〔202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研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范体系,强化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也适用于以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研究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基本准则: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已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三章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五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二)在学术活动中,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将未亲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在课题申报、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胡乱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虚假信息。
(四)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
(五)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六)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七)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八)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如因特别情况或另有约定再次发表,应注明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位申请、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
(九)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十)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十一)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理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者,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在不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完全照抄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的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内容而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二)剽窃。在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作为自己的结果,或虽加说明而表述不当,易被误读为作者自己的结果,以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等资料,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对研究结果或结论有决定性影响的数据、图表等资料,造成研究结果与事实不符,导致结论改变的行为。
(四)重复发表。对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或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不包括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或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的行为。收录在未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会议专刊中的论文,重新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不属于重复发表。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等材料。伪造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伪造签名用于项目申报、提供推荐信及成果鉴定或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相关荣誉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六)不当署名。在研究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申请等学术成果中,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而署名,或将对学术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者、贡献单位排除在外,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署名的行为。
(七)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请他人代写或购买、为他人代写或出售、组织购买或组织出售论文等学术成果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转让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行为除外。
(八)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对外泄露的行为。
(九)违反科学实验的伦理。在实验材料的获取、实验范围、实验对象的知情权、实验活动的开展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约定或准则的行为。
(十)其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诚实的学术行为。
第五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 学校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各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特别加强对新入职教工、新入学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在相关职责范围内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毕业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审核。
第十条 教师有责任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和指导,有责任检查、审核所指导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诚信要求。
第六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转至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应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对于予以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受理结果。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实名举报人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新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四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组织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五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可以由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直接组建,也可由其指定或者委托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建。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与实名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指导教师与被指导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九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名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正式调查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调查组可以要求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对被调查事项、调查过程和其他相关信息保密,必要时可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明确保密期限。
第七章 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负责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必要时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无实质差别的论文或著作等作品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八)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八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涉及教职工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人力资源处依据相应程序提出拟处理意见;涉及学生的,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依据相应程序提出拟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本校教职工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分或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
(六)辞退或者解聘;
(七)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兼职教师的,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兼职资格等。
第三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各类学生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违纪处分或处理,处分或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暂缓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
(四)取消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资格;
(五)取消毕业资格。
对于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如果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并且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毕业证有直接关联的,可做出撤销毕业证的处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对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品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分或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结合被举报人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被举报人拟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被举报人有进行申辩、听证的权利。
被举报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上述相应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被举报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或者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学校上述相应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提出处理意见的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举报人) 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邀请2 名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处理决定书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执行期间,对其在本校进行的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申报、成果申报、人才推荐、人事录用、工作考核、各类学生的录取、毕业等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恶意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章 复核
第三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在复核期间,已做出的处理决定的,其执行不受影响。
第四十条 申请人对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处理机构应当提交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组织讨论,由学术道德与仲裁专门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并于 3 个月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复核结论相应变更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章 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在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有懈怠不作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况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举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