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重大事件报告管理,确保迅速、准确地向领导报告学生重大事件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件信息是在校内外发生的,与学生、学校有重大厉害关系的各种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1.学生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2.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3.学生行为异常、精神失常或情绪严重异常;
4.学生患重大疾病、传染病或受到意外严重伤害;
5.学生连续旷课1周或失去联系(失踪)24小时以上;
6.与学生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重大矛盾纠纷;
7.重要舆情;
8.其他对学生、学校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单位的班委、辅导员及时向领导报告,二级学院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尽快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学生工作处接到报告核实后应及时报告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
第五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到学生突发事件,要依照学生工作处值班管理规定,在最短时间以内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报告,同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对于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危重疾病、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紧急事件,事件单位的班委、辅导员经了解情况后立即采取解决措施同时分别报告二级学院领导、保卫科、学生工作处,然后再对情况进一步详细调查了解并将结果报告。其他非紧急事件,事件单位的班委、辅导员要在知晓情况后24小时内报告。所有事件,5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见附件)。事件处理结束前,事件单位必须要向上一级领导定期出具书面报告。
第七条 报告形式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对于紧急事件要求在第一时间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
第八条 负面事件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的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的联系电话;正面事件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时间主要内容及拟采取的奖励措施。
第九条 凡对学生中发生的各类事件,特别是负面事件故意隐瞒不报、谎报、少报、漏报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的,追究事件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