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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 学生晚归、不归、晚出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 作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时间:2021-03-11 17:17:20 | 浏览: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有效维护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对学生行为的引导和管理,防止学生外出酗酒及打架斗殴,避免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把管理育人落实到实处。根据《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及《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及学生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 就寝考勤制度

  第三条 保卫处和学生工作处组织有关人员在校大门、学生宿舍门值班室做好晚归、不归登记工作。

  第四条 学校集中安排学生在宿舍统一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严禁学生晚归、不归。学生每天晚上22:30前回到宿舍,按时就寝;未经批准,22:4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进入本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22:4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未回到本人宿舍者,为不归。

  第五条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视为不归,办理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除外。

  第六条 晚归学生进入学生宿舍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一卡通等)并进行登记。未能出示有效证件的,由其辅导员证实后,方可进入。因故(如看病、参加学校及学校安排相关工作等)晚归必须持盖有学校的证明或医院证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作无故晚归处理。

  第七条 就寝考勤制度具体内容。就寝考勤制度,分三个层次实施:

  (一)实行学生晚归、不归的每天汇报制度。各宿舍长每天晚上23:00负责将晚归情况报给班长,如有不归情况须于次日早上8:00报给辅导员,各辅导员将情况汇总后报给所在学校。保卫处校门卫室、宿舍门卫室每天晚上22:40至次日凌晨6:30期间登记好学生晚归、不归情况,于次日早上8:00交学生工作处。

  (二)实行学生晚归、不归的定期检查制度。此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保卫处、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对学生晚归、不归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三)实行学生晚归、不归情况向所在二级学院通报制度。此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当天晚归、不归的情况由学生工作处于次日反馈给各二级学院,辅导员须及时做好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各学校要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分别授权自管会、校学生会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晚点名,并将学生晚归、不归检查结果于次日在宿舍楼宣传栏进行公布。

  第八条 学生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方可申请晚归或不归,且须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请假审批手续按《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请假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九条 请假外出者应注意安全并按时返回宿舍,无特殊理由不得事后补假。

  第十条 对所报请假原因不实、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准假的晚归和不归者,将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凡应在校住宿的学生,由于非正当理由晚归或不归者,按晚归、不归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 晚归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晚归、不归的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十三条 如因学校或学校等组织活动导致晚归或不归,必须经学校或所在学校批准,并要出具书面请假条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若有特殊情况,导致晚归或不归,必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准假后,辅导员应及时向所在学校汇报备案。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晚归、不归。对未经批准晚归、不归者,辅导员应及时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按累计次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应在校住宿的学生,对非正当理由的晚归者,一学期晚归第1次由本人写书面检讨1天内交辅导员,并由所在学校辅导员负责进行批评教育;出现2次由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无故晚归累计达3次给予警告处分,6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9次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学期内无故不归累计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晚归者不登记而强行进出或无理取闹者及翻越门窗者,经查实,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晚归登记虚假姓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干部、二级学院学生会干部、社团干部、自管会干部、专业班级班干部、学生党员负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和不归的责任和义务,对本班同学晚归或不归应及时报告,知情不报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影响本学年度评优、评奖、入党资格。对晚归、不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的评比资格。

第四章 晚出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每天晚上22:00后外出视为晚出。

  第二十条 晚上学生宿舍22:00后,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宿舍楼和校门,凡晚出者,必须持盖有学校公章的证明(如病情紧急,可先治疗再补证明),并在宿舍值班门卫室持证登记后方可外出。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外出的,须征得辅导员同意。

  (一)规定时间由宿舍楼外出的,须辅导员签名同意;辅导员当晚不在校的,由学生本人先电话联系辅导员并经值班的宿舍门卫通话确认,同时在宿舍楼门卫室登记。

  (二)规定时间未回宿舍,由校园内外出的,须分管学生工作科长签名同意;科长当晚不在校的,由学生本人先电话联系科长并经值班的门卫通话确认,同时在校门值班室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晚出,包括编造虚假理由、请人假冒辅导员与宿管员通电话取得批准晚出的,或强行晚出的,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宿舍长、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负有监督学生晚归、不归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应做好表率,督促同学舍友按时就寝。

  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的个人在解除处分之前各种评优、入党、奖学金评定资格严格按照《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上述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按《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晚归、不归、晚出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在校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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