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学生安全稳定教育和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酗酒的界定为学生过量饮酒后昏睡、神志不清及其他可认定为醉酒状态的行为,如呕吐、胡言乱语、不能独立行走、存在潜在行为危险等。
第三条 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对酗酒肇事者,严格按《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给予纪律处分,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对触犯法律的,一律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条 对学生酗酒肇事处置不力的部门和二级学院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学校通报批评、扣发津贴100-500元、直至辞退的处理。
第六条 校园内所有超市、商店、食堂、饮食摊点,一律严禁出售各种酒(包括白酒、啤酒、红酒等)。如有违反,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生不得将任何酒类饮品(包括白酒、啤酒、红酒等)带入学生宿舍,不得在学生宿舍饮酒。宿管员、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带酒进宿舍的清查,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相关二级学院。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