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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选聘毕业生的基本程序

[ 作者:就业办 |来源:就业办| 时间:2020-07-25 15:29:26 | 浏览:次]

  1.用人单位衔接毕业生选聘事宜

  用人单位与我校衔接毕业生的选聘事宜可以通过来人、来函或来 电等多种方式,并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或系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接待。

  (1)对选聘专业涉及多个系部的用人单位将由学学院招生就业处统 一安排接待;

  (2)对选聘专业单一的用人单位可由学院招生就业处通知相关系部安排接待。

  (3)各系部对口接待的用人单位或独立举行的具有明显专业特点的招聘活动,须提前书面报送学院招生就业处备案。

  2.用人单位选聘毕业生注意事项

  (1)尚未在我院备案的非公有制企业,凡来电、来函要求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或自行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以及来校选聘毕业生,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用人单位来校面试毕业生须持有本单位组织、人事或干部部门介绍信;

  (3)用人单位应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单位性质、工作地域、 薪资待遇、岗位设置与选聘方式等),并对其介绍的内容负责。同时, 用人单位应公开单位名称、拟招聘专业和职位数、明确面试条件,并 及时确定并公布录用结果。对于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乃至采取其它非法形式诈骗毕业生的行为,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 其责任;

  (4)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有其它约定和录用要求,如外语和计算机 水平、学历和学位证书获得情况以及其它违约责任等,应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栏(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予以注明;

  (5)在供需洽谈活动中未能足额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将需求信息留存学校,并委托学院继续推荐;

  (6)经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考察等环节后,彼此满意的用人单位 和毕业生应及时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尽快将协议书返回招生就业处,以便编制就业派遣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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